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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字号: 2005-06-16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不得经过有氯漂白处理;

  5.2 产品不得进行防霉蛀整理和阻燃整理;

  5.3 产品中不得添加五氯苯酚和2,3,5,6一四氯苯酚;

  5.4 产品不得有霉味、汽油味及有毒的芳香气味;

  5.5 产品不得使用可分解为附录A列出的有毒芳香胺染料的偶氮染料,可致癌的染料和可能引起过敏的染料。

  5.6 产品中甲醛、可提取重金属含量、浸出液pH 值、色牢度及杀虫剂残留量应符合表1要求。

  6 检验

  6.1 对技术内容中5.1、5.2、5.3条的规定和可致癌的染料和可能引起过敏的染料的检验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6.2 对技术内容中5.4条的规定采用嗅辨法,由检测机构出具证明;

  6.3 对技术内容中甲醛含量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 2912.1-1998中确定的方法。

  6.4 对技术内容中浸出液pH值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7573-1987中确定的方法;

  6.5 对技术内容中可提取重金属残留量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 17593-1998中确定的方法;对婴儿用品类产品使用人造唾液萃取,对其余3类产品使用人造酸性汗液萃取;

  6.6 对技术内容中杀虫剂残留量规定的检验采用 DB22/T 141-1997、DB22/T 142-1997、DB22/T 143-1997、DB22/T 144-1997中确定的方法;

  6.7 对技术内容中偶氮染料的规定的检验采用 GB/T 17592. 1-1998中确定的方法;检出限为 20 mg/kg;

  6.8 对技术内容中色牢度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 3920-1997、GB/T 3922-1995和GB/T 5713-1997中确定的方法。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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