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进信用证业务监管的措施建议 1、银行方面 建立银行间开证信息定期披露制度。通过开证信用定期通报,开证行能够及时掌握开证申请人在各家银行的垫款情况,从而对企业提出科学的授信额度,减少垫款风险。
开证银行要严格执行统一授信制度。一是银行应对其分支行进行授权管理,核定最高授信额度;二是各基层行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严格审核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并对授信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开证行要切实健全进口开证业务的内控制度,严格遵守上级行的授权,内审部门应加强对结算部门的稽核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审查,严格保证金制度和担保措施,承兑后要加强对企业的信贷审查。
加强银行职工道德教育,防范道德风险。在查处的信用证骗汇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银行职工缺少敬业精神、缺乏责任心造成的。要通过加强对银行职工的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在银行内部建立起一道防范信用证骗汇活动的牢固防线。
2、外汇局方面 改进进口付汇核销办法,建立关于信用证业务的统一管理法规。目前,各银行都是按其总行制定的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其内容不尽相同。外汇局应制定统一的信用证业务管理法规。该法规应包括信用证开立、承兑和付汇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保证金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罚等内容。同时,改进进口付汇核销办法,加强对信用证交易过程的实时监管,预防各种骗汇及非法融资行为的发生。
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真实性审查办法和审核标准。一是应规定开证申请人有证明其贸易真实性的义务;二是明确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法定单据和审核标准,使真实性审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章可循。
加强对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信用证付汇核销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银行进行检查和抽查,核实银行报送数据的真实性,督促银行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信用证付汇核销业务。
尽快实现外汇局与银行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库。要加快电子化监管手段的建设,建立外汇局与银行的信用证管理信息共享库,使外汇局能实时监控银行信用证开证、承兑和付汇情况,提高非现场监管效果,银行能及时发现信用证业务中的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外汇资金损失。
妥善解决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归还问题。一是要尽快制定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管理办法;二是要对银行外汇垫款进行全面清理,以便正确界定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三是针对不同购汇主体,采取多种渠道,实事求是地解决银行因信用证外汇垫款产生的经营困难。
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要加强与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形成监管合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同时,要加大对利用信用证方式骗取资金的处罚力度,以真正达到惩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