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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字号: 2005-07-1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2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3 婴幼儿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

  3.4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3.5 非真接触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类产品的典型实例。

  4.2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5 技术要求◆◆

  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1 
项目 1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 20 75 300
Ph值 4.0~7.5 4.0~7.5 4.0~9.0
色牢度/级 耐水(变色、沾色) 3-4 3 3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耐唾液(变色、沾色) 4
异味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禁用
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b、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
c、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不允许分解的致癌芳香胺清单见附录C。

  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准“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
  
  6 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5713执行。
  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2执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0执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 18886执行。
  6.7 异味

  异味的判定采用嗅觉评判的方法,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试验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须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样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气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

  应有3人独立评判,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1 执行,检出限为2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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