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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工同酬 检验劳动合同法成色

字号: 2006-05-11

  草案征得的19万多条民众意见,不少切中要害形成焦点

  作为一部稳定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与老百姓的权益密切相关。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这部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截至4月20日,征求意见结束,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等方式,共收到意见19万多件。

  纵贯这些意见,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消除霸王条款……这些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是这些众多意见中的焦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应“依法”

  关于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目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有人认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也应纳入草案的调整范围。在事业单位逐步改革的背景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已无本质区别,不应再存在两种合同制度。建议草案将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明确纳入草案的调整范围,这有利于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还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不是某个政府部门的法律,不能因为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下劳动部门管理劳动者,人事部门管理干部而人为将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从而导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用的大量非在编人员,成为两不管的人员。

  多数人赞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有不同意见。多数群众认为,书面劳动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愿签书面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刚性不够,建议修改为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大量有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口头等形式劳动合同的存在,建议对非全日制用工、期限较短的用工或者合同内容变更不大的用工形式,允许以口头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也有人建议,在信息化社会中,应当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电子邮件、往来传真、函件等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建议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从草案的立法精神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加有利于劳动者,但草案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如下不足,建议作出修改:第一概念模糊,容易给用人单位钻空子。建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长期的、永久性的劳动合同,还是指没有固定期限,可以随时解除的劳动合同予以明确规定;第二,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故意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削弱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长期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劳动者权益的特点;第四,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规定更高的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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