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之路恐生变数 渐行渐远的“乔丹”中国商标

上市之路恐生变数 渐行渐远的“乔丹”中国商标

导语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将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将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这场持续4年之久的商标权“拉锯战”将迎来怎样结果,引发外界高度关注。

 

  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要追溯到4年以前。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焦点一:如何证明“乔丹”=迈克尔•乔丹?  

 

  本案的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

 

  焦点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在过去的20余年时间里,乔丹公司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在迈克尔•乔丹方面看来,该企业“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

 

  焦点三:“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方面给出了多份调查数据,称其分别于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当询问“您认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系吗?”,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乔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联系,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引发了公众混淆误认。

 

  焦点四:乔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权利?  

 

  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014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但在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的商标争议上,法院判定,该类商标未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法院判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系列案件共涉及68件商标。最高院宣判的10件商标中,有3商标被最高院判不能使用“乔丹”中文商标。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个商标实际上属于乔丹体育的防御性商标(被应用于酒精饮料等),且尚未被实际使用在生产销售中。按照这家公司回复记者的解释是,被驳回是“因申请时间较短。”   

 

  绝大多数人关心的实际上是乔丹的体育用品,即其鞋、帽、服装等产品,这也是这家公司主营业务,此次却并不在审判之列。乔丹体育对此给出的回复是,公司主要使用的4项商标(如下图)在本案开庭前已被最高院驳回了Michael Jordan的再审申请。这家公司称,“我司在该系列案件中取得了68件商标中65件的胜利,并且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商标全部可以正常使用,生产经营并不会受到影响。”

 

  “换而言之,乔丹体育主要经营的25类商标主要是鞋类、服饰等商品,并不在此次审判的范围里。所以,按照法律来说,这家公司在生产销售这几个品类的产品时还是可以继续使用这些中、英文商标。并且即使在最高院再审的这些案件中,最高院也仅仅是“判令由商评委重新裁定”,商评委最终会如何裁定还需等到正式的裁定文书出具后才能知晓。”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鞠秦仪解释称,从全局来看,其实中国的乔丹体育胜诉,美国公司败诉了。“说成白话即是最高院给了美国的乔丹一个面子,让他们拿了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安慰奖。”   

 

  按照鞠秦仪的说法,技术上,美国的乔丹公司业已走完了全部诉讼程序,没有了再上诉或申诉的可能性,这也意味着,整个这一系列诉讼官司到此已经全部终结。

 

  与其说这是一起“商标权”官司,不如说这是一起“姓名权”官司。哪怕乔丹体育在与迈克尔·乔丹的诉讼对决中赢了绝大多数官司,也不代表“山寨”很光荣。

 

  事后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都发表了声明。迈克尔·乔丹表示了欣慰,并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而乔丹体育的声明则对判决多少有些不以为然,在表达了“尊重此次再审裁定”之后,乔丹体育更为强调的是,本次宣判的10个案件,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

 

  我不是篮球爱好者,也非迈克尔·乔丹的粉丝。乔丹也的确只是美国一个很普通的姓氏,就像中国的“赵钱孙李”一样。但一说到乔丹,我这个非粉丝第一时间自然反应过来的,也正是迈克尔·乔丹。可以说,在中国,“乔丹”通常意义上的指代就是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客观事实上,乔丹都应该享有其姓名权的保护。  

 

  另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乔丹体育的LOGO与迈克尔·乔丹飞身投篮的动作惊人相似。这种搭车营销的“山寨”行为,恐非“民族品牌”所值得炫耀的核心竞争力。哪怕乔丹体育在与迈克尔·乔丹的诉讼对决中赢了绝大多数官司,也不代表“山寨”很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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