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保:“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赫然在目: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全球纺织品贸易配额制度逐步取消:1974年至乌拉圭回合结束,全球纺织品贸易一直由《多种纤维协定》管辖,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之下,1973年12月30日,42个纺织品贸易国经过艰苦谈判,达成“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也称“多种纤维协定(FMA)”,从而把纺织品的范围从棉纺织品扩大到化纤产品,纺织品贸易受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该协定于1974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限为4年,适用范围包括棉、羊毛、人造纤维及其制品。该协定于1978年、1982年和1986年延长了3次,第4次多种纤维协定本应于1991年12月31日到期,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方代表于1991年同意将现行协定延长至1992年底,待乌拉圭回合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生效后终止。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协定。
该协定的宗旨是保证世界纺织品贸易有秩序的发展,减少贸易壁垒,逐步实现纺织品世界贸易自由化,同时避免对进口国市场的干扰。通过发达国家暂时性地限制纺织品进口,或由发展中国家自动限制纺织品出口,为发达国家竞争力遭受到削弱的纺织业的结构性调整提供一个机会。
该协定所建立和维持的进口配额制度严重违背关贸总协定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带有强烈的保护主义色彩,为发达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由于纺织品贸易的大力发展是工业现代化的一个必要阶段,因此,多种纤维协定制约了发展中国家通过纺织品出口实现经济起飞,给发展中国家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10亿美元,直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增加...[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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